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班车管理办法
山化院发〔2024〕53号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班车管理工作,建立良好的班车乘坐管理秩序,确保教职工乘车安全,现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凡乘坐班车的教职工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章 职责
第三条 学校班车采用租赁服务方式运行。党政办公室为班车管理部门,负责班车管理及调度工作。
第三章 准乘人员
第四条 准乘人员范围为学校教职工。
第四章 乘坐管理
第五条 乘车教职工按照学校制定的《班车乘坐路线》,提前到规定站点侯车,带好工作证,原则上“人等车,车不等人”。
第六条 乘坐班车人员上车后应先选靠近窗户的座位,及时就坐,全程系好安全带。行驶途中禁止在车厢内站立或随意走动;禁止将手、头等伸出车窗外;一人一座,不得在班车上圈占座位;不得向车外抛洒杂物。
第七条 在车辆行驶中,乘车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员操作区域,不得与驾驶员谈话或催促驾驶员赶路,不得做出任何妨碍驾驶员安全作业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,不得要求驾驶员临时更改班车路线和上下站点。
第八条 注重个人素质修养,自觉维护车内环境,禁止在班车内进食(不含水),禁止大声喧哗,不得随意吐痰、吸烟、乱扔杂物。
第九条 乘车人员禁止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蚀、有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有碍其他乘客安全健康的物品。违反本条规定,驾驶员有权拒绝其乘坐。
第十条 乘车人员应爱护班车设备设施,未经许可不得乱动班车设备,禁止在班车上乱涂乱画、损坏座椅座套等班车部件。因乘车人员造成的车辆或车内设施损坏,由乘车人员照价赔偿。
第五章 使用管理
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大型会议、活动等需要使用学校通勤班车,由党政办公室提交用车申请纸质版(附件),经校领导签字同意后,方可安排用车。
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,各单位、各部门申请使用学校通勤班车,用车单位须写明用车理由、用车时间和车辆行驶区间,经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同意后,提前3个工作日向党政办公室递交加盖单位(部门)公章纸质申请表(附件),产生的车辆费用由本单位(部门)承担。
第六章 应急处置
第十三条 学校设班车安全责任人2名(学校和承租车队各1名),负责对学校班车实行统一领导,统一组织,统一指挥;每辆班车设一名跟车管理员(首先由党政办公室教职工和学校中层干部担任),负责检查乘车人员的工作证,对班车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和预测,准确把握可能事发的动态,如遇突发事件迅速组织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。
第十四条 班车应急处置应按照“处事不惊、快速处置、缓解矛盾以及最大限度減少损失”的原则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,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附件:用车申请表
附件
用车申请表
申请部门(公章): 年 月 日
使用日期及时间: |
乘车人数: |
车辆数量: |
行驶区间(出发到结束具体位置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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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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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负责人: |
校领导: |